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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5Gnas

    大資料殺熟,從法律法規理解的角度上,看“大資料”對“被害人”造成多大的“損失”,或者是否有造成損失!

    首先,應用軟體服務平臺有權利對不同消費群體進行設計收費標準,這個是平臺必有,也合法的定價權利,並且法律和行政管理部門也會尊重運營商的定價權。

    從變動的定價權的行為來說,作為消費者有權利知道更改收費標準的詳細細節和原因,但是有權利知道並不能代表消費者會主動去搜查相關公告資訊或者平臺會對消費者進行強影響力的推送!

    在進入平臺應用或者註冊平臺應用時,我們都會去下意識勾選“同意”某某類的選項。

    請您留意,勾選的選項一般是涉及“隱私”“軟體使用”相關的。平臺服務已經把跟您公示了相關資訊,是作為使用者,從來不關注罷了!

  • 2 # 冬眠覺曉68

    大資料是大資料,殺熟是殺熟,兩者是能湊在一起,但因果關係並不必然。

    大資料殺熟其實不那麼大資料,它是比較精確地針對某個人,類似於"騙子先摸清你的底,再投你所好地做局"的情況,只是關於你的資料基本上都是你自己送給人家網站的。

    殺熟(其實兩邊沒那麼熟,但稱之為"殺生"似乎又殘暴了點兒),以"人"為單位的話,基礎資料項只須有一個就足夠了。當然,關於某個特定的人的各種資訊也構成了一種大資料。

    詐騙違法,殺熟起碼是不道德。但大資料殺熟多了個高大上的形容詞,就給律師們增加了許多"我的委託人並不特意針對你,就算客觀上給你帶來損失,也不是我委託人的本意——他是為了發展科技呀balabala…"的辯護邏輯。

    大資料本身是死物,不可能實施犯罪,利用大資料打擦邊球的人才是主謀。但就目前看,很難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認定他有罪。

    國外目前還沒有"大資料殺熟是犯罪"的說法,但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的法規可以延伸到這類場景裡來。大家應該可以從蘋果、谷歌等公司往日在歐美等地被判侵犯使用者隱私權的案例、以及前兩天蘋果釋出會上重點強調新推出的各項服務都極其注重使用者隱私保護的做法看出:在歐美地區,"大資料殺熟"不是誰都敢碰的東西,專門幹這行的律師絕對可以利用隱私保護法規讓你大出血。

    咱們國家的個人隱私保護剛剛起步,也許再過幾年,大資料殺熟的現象會被遏制住。但在那之前,大家還是得自己多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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