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梅梅享生活

    我覺得按理應該追究運營商的責任,如果運營商不再次銷售沒有責任,再次銷售要保證不讓前一個客戶受損失,從技術層面說運營商是做的到的,可沒有運營商做這件事的,義務勞動沒哪家運營商願意付出的。客戶自認為是自己疏忽了覺得自認倒黴沒有考慮過找運營商賠付,應該說很多使用者在使用通訊產品時沒有維權意識!

  • 2 # 海洋天堂77000347

    不該負責!不該負責!不該負責!當你放棄繳費,你和運營商的合約就終止了!號碼不是你的私有財物,是和合約繫結的,你放棄了合約,自然放棄了號碼!運營商很貼心,給你保留了3個月,3個月之內你可以重新簽訂合約,保留原號碼!這樣的服務已經很人性了!尊重契約,對自己的選擇和失誤負責,這是基本的成熟的人性!

  • 3 # 懶爸育女

    不該負責,購買手機卡時所籤的協議裡有這項。如果你沒辦理停機保號,過了三個月手機號碼就收回了。收回就不是你的了懂嗎?就像你租房,到期了你沒交下期房租,也沒交押金。難道房子你還可以住?房子又給你留了幾天,你不把你的東西搬出去,房主就有權把你的東西扔出去。

  • 4 # 手機使用者3689259219

    碼號是國家資源,按需交費才能有使用權,欠費停機,視為放棄使用。冷凍3個月後,重新再放符合電信條例規定。不交費造成停機、拆機重放很正常,你屬於單方違約,還要賠償損失,可真敢想!

  • 5 # 隕石143676075

    停機也應該給一個緩衝期,不應該立即消號。對停機後立即消號二次出售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只規定對方有過錯可以減輕責任,但卻沒有規定消除責任。所以還是得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 6 # 成釗1

    這個問題屬於合同法範疇,看你當時購買通訊服務時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怎麼寫的,如果合同規定通訊公司在合同終止或者甲方履約困難而暫停服務期間,甲方遭到的損失由甲方負責,那麼就很抱歉了,這個損失應該由你來承擔。如果此種情況下,通訊公司執意賠償你損失,那就是言而無信,沒有契約精神,不僅是違法行為,更是對人大立法委和國家主席令權威的踐踏,縱使讓使用者受益,也是不得人心的。如果合同規定是由通訊公司來承擔,那麼皆大歡喜,使用者的損失也賠償了,通訊公司也不會違法。總之一切以合同為準,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誰違反誰負責。不同的合同對應不同的責任和成本,通常使用者停機通訊公司也為使用者負責的合同按照市場規律價格也會更好,如果使用者希望享受這種高質量服務,這種高價服務更為適合。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您如何評價《少年派》這部電視劇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