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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金鑫150903522

    我覺已經結婚了,這個問題跟本不存在,加不加名字都是要一齊還貸的啦。夫妻的收入本來就是這個家庭的,如果丈夫的收入用於還貸了,用於家庭方面也就少了,那家庭開支其妻子的收入肯定也會投入多了。我不明白這個問題會出現在夫妻之間,有這個問題的家庭肯定不快樂,何必呢。

  • 2 # 君154177930

    婚後還貸,只要不是AA制,誰還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並不是男方婚後掙的錢就是男方個人的,而是夫妻共同的,女方也同理。

    房子加了女方的名字,房子變成了男女雙方的,婚後的還貸也應用共同財產還貸。

  • 3 # 青旋845

    都這樣問了,還結婚幹嘛?結了婚那賺的錢都用於共同家庭開銷啊! 比如男的還房貸,女的負責其他家庭開銷了,那你說這算不算女的一起還房貸了?肯定算啊

  • 4 # ghjjgggh

    婚後,你還房貸就等於她還房貸,因為你的收入有她的一半。同理,她的收入也有你的一半,雙方賺回來的錢都屬於婚後財產,不用計較你還還是我還。

  • 5 # 老蔣閒言

    謝謝邀請;男女只要領取了結婚證,就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只要共同生活在一起,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屬於雙方的共同收入。婚姻的框架下,依法就把雙方看成了一個共同體,在名譽上,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在經濟上,涉及一方的利益就是雙方的利,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我不知道樓主提的;婚後在房本上加女方的名字,加完後女方有沒有義務一起還房貸。這個還貸義務是指女方用婚前的財產還貸,還是用在婚姻期間內雙方的共同收入還貸,只要女方同意並且願意,在房本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依法女方就有共同還貸的責任。

    如果說,男方指的是用女方的婚前財產來履行還貸的義務,女方就有權拒絕。因為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是歸個人所有的,女方對自己的婚前財產就具備了全部的權屬,不願意拿出來還貸,這是女方的權利。

    同樣的道理就是,男方在房本上不願意加女方的名字,結婚以後還是用自己婚前的財產來還貸的話,房產依然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男方對該房產就擁用了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在婚姻期間內女方只有使用權,一旦要是婚姻解體,女方沒有任何權利。

    結婚以後,只要是在婚姻期間內,用共同的收入來還貸,就是女方履行了還貸的義務。不同的是,雙方還貸部分,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共同還貸前的這一部分是屬於婚前男方的個人財產,在該房產佔有權的比例上,肯定是男多女少。只要有這個比例的存在,就是公平的,也不存在女方沒有盡到還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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