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危險重重,在道路上行車,就是一個隨時發現情況、提前處理情況的過程。一些行車經驗豐富的老司機也常常說:“要做到安全行車,沒有什麼好法子,就是‘提前處理情況’”。
提到“預防”,不少人都覺得很抽象,更像是一種心理活動,但實際上,預防不僅僅是心理活動,更有具體的措施。比如:《交法》通行規定,以及道路上設定的各種警告標誌、限行、限速、減速、鳴笛、讓行、“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可以說,《交法》中所有的“通行規定”都是“預防”的具體體現,是為“預防”而制定的。
從這個角度來講,中國《交法》“通行規定”可以說已經非常完備,那麼“預防”也應該十分完備才對,既然如此,天天道路上發生那麼多的事故,又該如何解釋呢?
這個問題其實不用我回答,我們每個人心裡都有答案。成文的規定再好、再完備,駕駛員在執行層面也是打了折扣的,更何況,不同的人站的立場不同、考慮問題的思維方式有差別,最終導致形成千變萬化的道路情況。
迴歸我們今天的話題,針對道路上的危險,究竟怎麼來預防呢?兩個方面:一是透徹理解《交法》中的通規定,規定的“預防”是不可缺少的,不按規定行事,豈不亂套!二是駕駛員心中的“預防”,這才是真正的“預防”,不可或缺的“預防”。如果駕駛員心中有“預防”,繃緊了“預防”這根弦,會想盡一切辦法避免自己和他人(整體危險結構)的災禍,堅定不移地達到“整體安全”的最高目的,那麼,就會調動所有潛能,採取規定的、沒有規定的、別人教過的、沒有教過的所有能用的避險措施,極力“預防”事故,為達到“整體安全”的最高目的而竭盡所能。
因此說,規定的“預防”是硬性的、剛性的,“規定預防”是由駕駛人掌握,執行的;但只有“規定預防”是不夠的,更為要緊的是駕駛員的“心理預防”。只有駕駛人繃緊了“心裡預防”這根弦,一切規定的“預防”也好,沒有規定的“預防”也好,便都會活起來,體現出它們的寶貴的價值和有機的生命力。
整體來講,“規定預防”、“心理預防”缺一不可,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真正“預防”道路上的危險。道路行車是一種科學,有它自身的規律所在,只有按科學規律辦事,才能好心辦好事,成就理想的圓滿。
道路上危險重重,在道路上行車,就是一個隨時發現情況、提前處理情況的過程。一些行車經驗豐富的老司機也常常說:“要做到安全行車,沒有什麼好法子,就是‘提前處理情況’”。
提到“預防”,不少人都覺得很抽象,更像是一種心理活動,但實際上,預防不僅僅是心理活動,更有具體的措施。比如:《交法》通行規定,以及道路上設定的各種警告標誌、限行、限速、減速、鳴笛、讓行、“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可以說,《交法》中所有的“通行規定”都是“預防”的具體體現,是為“預防”而制定的。
從這個角度來講,中國《交法》“通行規定”可以說已經非常完備,那麼“預防”也應該十分完備才對,既然如此,天天道路上發生那麼多的事故,又該如何解釋呢?
這個問題其實不用我回答,我們每個人心裡都有答案。成文的規定再好、再完備,駕駛員在執行層面也是打了折扣的,更何況,不同的人站的立場不同、考慮問題的思維方式有差別,最終導致形成千變萬化的道路情況。
迴歸我們今天的話題,針對道路上的危險,究竟怎麼來預防呢?兩個方面:一是透徹理解《交法》中的通規定,規定的“預防”是不可缺少的,不按規定行事,豈不亂套!二是駕駛員心中的“預防”,這才是真正的“預防”,不可或缺的“預防”。如果駕駛員心中有“預防”,繃緊了“預防”這根弦,會想盡一切辦法避免自己和他人(整體危險結構)的災禍,堅定不移地達到“整體安全”的最高目的,那麼,就會調動所有潛能,採取規定的、沒有規定的、別人教過的、沒有教過的所有能用的避險措施,極力“預防”事故,為達到“整體安全”的最高目的而竭盡所能。
因此說,規定的“預防”是硬性的、剛性的,“規定預防”是由駕駛人掌握,執行的;但只有“規定預防”是不夠的,更為要緊的是駕駛員的“心理預防”。只有駕駛人繃緊了“心裡預防”這根弦,一切規定的“預防”也好,沒有規定的“預防”也好,便都會活起來,體現出它們的寶貴的價值和有機的生命力。
整體來講,“規定預防”、“心理預防”缺一不可,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真正“預防”道路上的危險。道路行車是一種科學,有它自身的規律所在,只有按科學規律辦事,才能好心辦好事,成就理想的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