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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律師說家事

    被拐賣小孩的養父母,就是收買並養育了這個孩子的那對夫妻了。潘律師認為,被拐賣的小孩,在法律上是不需要贍養“養父母”的,理由如下:

    第一,中國收養法規定,收養兒童,需要辦理收養登記,登記後養父母子女間的關係成立,彼此擁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被拐賣的小孩, 是不可能進行收養登記的,所以,其與“養父母”沒有形成法律上的養父母子女關係,小孩成年後,自然對養父母沒有法定贍養義務。

    第二,“養父母”養育小孩,基於“收買兒童”這一非法事實,由於他們的收買,才使得人販子成為一種罪惡的存在,所以,他們收買並養育小孩的行為,不但不能受到法律保護,還要受到嚴厲打擊,他們企圖透過收買撫養兒童這一犯罪行為獲益,也是一種非法的預期利益,不受保護。

    第三,那麼他們撫養和收買兒童所付出的經濟代價,就白付了嗎?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收買和撫養被拐賣兒童所花費的錢財,屬於犯罪成本,而且這個成本支出越高,犯罪的危害性越大,所以,這個錢,每一分都是罪惡,當然就不應該得到任何補償。

  • 2 # 講法講理

      【1】被拐賣的孩子對養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應該看實際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

      1、有些孩子從小被拐賣,長期與養父母共同生活,養父母對養子較好,

      在養父母家落了戶口,

      養子很依賴養父母。這種情況下,養子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

      找到生父母后,與生父母會相認,多數養子還會回到養父母身邊。

      因為與生父母生活習慣不同等因素造成的。

      2、也有對養子不好的養父母。那麼養子找到生父母·相認後,願意回到生父母身邊。

      那麼法院在審理這樣的案子,也會判決解除養父母與養子收養關係,

      養子要一次支付養父母的扶養費。

      3、不管什麼原因,花錢收養被拐來的孩子,養父母是違法行為。

      修改後的《刑法》對收養被拐賣孩子的養父母處罰的更嚴厲。

  • 3 # 黃金時代當家

    收買與收養是兩種不同法律關係。

    一、沒有收養權【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應依法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刑事責任。

    二、有收養權解救【被拐賣的兒童】,並【收養被拐賣的兒童】,把其撫育健康長大成為對社會有用人材的,養父母享有獲得養子女贍養的權利。

  • 4 # 廖彩琳律師

    贍養義務目前僅僅只有三種情況,

    第一,就是血緣關係的父母,也就是因為小時候父母照顧了你,對你盡了撫養義務,因此現在父母老了,你照顧父母,有贍養義務

    第二,就是收養關係建立的贍養義務,注意這個收養關係是指合法的收養關係,也就是需要系列手續,嚴格公示後的收養關係

    類似民間送養,但是如果沒有辦理相關手續等,法律上並不認可這種收養關係,就沒有撫養義務和贍養責任

    第三,就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受繼父母照顧,建立了撫養關係,那麼繼子就對繼父母也就有贍養義務。

    而類似題目中這種,也許不少人認為雖然買別人孩子犯法,但是如果別人照顧的好,也沒有虧待,法律上就沒有贍養義務嗎?

    事實上,當然沒有贍養義務,因為這並不是合法的收養關係,因此並不被法律保護,至於孩子因為小時候被照顧,自願長大後贍養,那是孩子自己的選擇。

    沒有買就沒有販賣,請停止買別人孩子

    雖然,我相信不少人花錢買這個孩子,也不見得對這個孩子虐待,也會對這個孩子好。

    但是這種行為,對孩子,尤其對孩子的親生父母都是巨大的傷害。

    人販子可惡嗎?毋庸置疑,但是類似市場經濟學,之所以為什麼會產生人販子,本身也是因為始終存在巨大的市場。

    因此希望不要在有人買孩子,現在科學技術非常發達,如果的確你需要有一個孩子,那麼可以做試管嬰兒,還是你親生的不是更好。

    如果的確已經沒辦法生孩子,也請走合法的途徑。

    至於其他買孩子用來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希望周邊人看見就積極舉報,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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