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梁偉權CHO發現導師
-
2 # 娛樂小黃狗
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員工,除非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情形,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長大損失的。
4、勞動者同事與其他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法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致使勞動關係無效的。
6、被依法追求形式責任的。
“三期”是指女職工生育需經歷的三個階段,即孕期、產期、哺乳期。由於女性在此階段的生理特殊性,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了“三期”女職工的相關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企業僅因女職工進入“三期”或者僅以女職工進入“三期”認定無法勝任工作而辭退,均存在被認定違法解除的法律風險。
對於“三期”女工的解除勞動合同保護是有限定範圍的,雖然用人單位不能因“三期”女工“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形變化”、“經濟性裁員”這四點原因與之解除。
但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與孕婦之間的勞動合同,具體包括以下一些勞動者存在重大過錯的情形:“(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孕婦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就觸碰了“三期”法律保護的底線,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行使單方面解除權,解除與孕婦之間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