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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業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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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吳向東律師
在商品房買賣中,購房人的主要義務是付款,開發商主要義務是交房。
因而,在合同中會就付款和交房事項進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圍繞這兩點展開的,也會就此簽訂相應的違約責任——出賣人違約,是指開發商逾期交房、逾期辦證、交房不合格等問題,購房人可以退房退款,並收取違約金,也就是我們退房退款賠錢;購房人違約,是指購房人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購房款,開發商就可以解除合同,收取違約金,也就是退款收房賠錢。
所以,如果購房人沒有按約定付款,超過的期限過長的話,有可能就是我們說的根本違約,符合違約條款約定的解除權,開發商是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子的。民事領域一個基本邏輯就是有約定按約定,而這又是合同中的條款,所以是合法的;那如果開發商真這麼幹了的話,他會扣掉必要支出、違約金,甚至評估一下現在的房價——扣掉差額損失,如果這麼做就太過分了,剩下的就是購房人可以退到手上的。
而且,不論銷售怎麼保證怎麼說,付款都是購房人的義務,如果首付約定百分之五十,而購房人又付不上,那麼這就是違約,開發商給期限讓湊齊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但是,但是,如果因為限購限貸政策的出現,導致原來約定的百分之三十首付款無法實際貸款就是另外一種情況了。
如果,合同約定的是百分之三十首付,因為政策變化,要求購房人首付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那這個變化導致貸款辦不下來,也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個在法律上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不是情勢變更,也不是不可抗力,就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其他事由,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要解除合同,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才符合政策。
當然了,還要看看雙方簽訂合同的具體情況,有條件的話就抓緊找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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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魏紫濤律師
首先,需要明確當初合同是不是按30%來籤的。如果是,開發商違約,您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損失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可以主張房屋損失)。
其次,確認事實看由30%變更成50%是不是由於政策的原因。如果是屬於情勢變更,雙方均不存在違約,開發商把錢退給您,您將房屋騰退給開發商即可。
我家去年準備買第二套房,當時第一套房的公積金貸款還沒還完,售樓員信誓旦旦地肯定的說,只要把第一套房貸款還清,二套房首付百分之三十就可以,於是我們還清了第一套房貸款,四月份交了訂金,五月份簽訂了購房合同,交了百分之三十的首付,等著公積金貸款下來。結果今年六月份的時候,售樓處電話說首付必須百分之五十,得補交,如果通知的六十天內不交齊開發商有權收回房屋。為了交首付,我已經借了不少錢,現在我已經沒錢補交了,我想請問,如果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把房子收回,合法嗎?或者他們收回房,他們能退多少錢?我們買房要有什麼損失?畢竟他們之前以首付百分之三十和我們籤合同了啊?我感覺開發商故意把首付比例說低,先給我們上套,然後再說按國家要求必須補交,不補的後果到底由誰來承擔?有懂得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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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的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如果合同約定首付款為百分之三十,並且合同已經成立,開發商現在變更首付款,是單方改變付款方式,而付款方式時合同的主要內容,改變對於合同來說,是新的邀約,這個合同因為開發商單方改變而構成違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