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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鑑史馬後炮

    其實劉邦提出的“約法三章”中是涉及到縱火的,“吾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要知道,縱火的結果有兩個:一是致人死;二是致人傷和他人財產毀。致人死則為殺人;致人傷則為傷人。這是從字面上理解“約法三章”對縱火後的產生的後果可以對上相應的規定,故“約法三章”對縱火是有約束的。

    再者,究其“三章之法”的根源來看,遠遠涵蓋了“縱火行為”。“三章之法”並非劉邦憑自己好惡隨口一說的,它的依據何在呢?在原有的秦法。“秦法悉數除去,只取三章”。也就是說,這“三章之法”取於原來的秦法。

    那麼原來的秦法是怎麼樣的呢?究其根源,秦法的確立來自於商鞅,商鞅變法之初便是取用於魏法,魏法其實就是李悝所著的《法經》,商鞅“取之相秦”。《晉書.刑法志》中所載的《魏律序》說明了《法經》的篇目為六篇,分別為:盜篇、賊篇、網篇、捕篇和雜篇兩篇。

    古人所說的“盜”和“賊”與今人所說的盜賊是有區別的,何為盜?一切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盜,包括偷、搶、騙;何為賊?一切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賊,致傷的、致殘的、致死的,都屬賊類。

    再者,秦法與《法經》內容基本一致,只是名稱不同。瞭解《法經》的具體框架便知秦法的原來面目。《法經》為六篇之法,秦法亦為六篇之法。古人著書問習慣是“集類為篇,結事為章”,每一篇中都有許多章。

    那麼劉邦所說的“秦法悉數除去,只取三章”其實質就是取秦六篇之法裡《盜篇》、和《賊篇》所規定的內容。從劉邦的“三章之法”內容來看,只要構成殺人、傷人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三種後果,“三章之法”便可以按秦法的《盜篇》《賊篇》所確定的條款來處理。

    縱火造成後果是無非三種情況:死人、傷人和他人財產損失。所以,縱火行為已經涵蓋在“三章之法”的秦法中的《盜篇》《賊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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