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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極速法務

    經營者對出售時已明確告知存在瑕疵的處理品不承擔退貨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所說的瑕疵,是指商品或者服務存在非根本性的缺點,僅是在質量、效能或者用途上不能百分之百達到產品說明書的要求,而其使用或服務並不導致對人體健康或者人身安全、財產等造成危害。

    這一規定表明,經營者有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的義務,如果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那麼經營者必須事前向消費者說明。如果沒有說明,一旦發現質量問題或者被有關機關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消費者有權向經營者提出退貨和賠償要求,經營者也應當無條件退貨。

    但是,如果消費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而購買或者接受的,經營者就不承擔保證其質量效能的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購買處理品以後,發現有質量問題要求退貨,關鍵是要看經營者是不是事先明示了。

    舉例說明

    比如在買打折的皮包時,商家已經明確告知皮包被淋了雨,而且還告知了有些地方顏色有些脫落,顏色脫落正是淋雨後出現的質量瑕疵,所以對此商家在價格上給予了優惠,而這種瑕疵也並不會對人體健康或者人身安全、財產等造成危害。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就無權向商家要求退貨或賠償,只能透過協商方式處理,如果商家執意不肯退換,則也不能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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