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得分兩面來說,宋朝在法律上確實沒有凌遲這種處決方式,作為宋朝法律基本典籍的《宋刑統》繼承了《唐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其中關於死刑的方式為絞、斬和重杖處決三種。與《唐律》不同的是除了死刑外,每種刑罰都有臀杖或脊杖作為附加刑,這種附加刑也可能會打死人。死刑增加了重杖處決來對應謀反、謀叛、謀大逆這種十惡大罪。所以題主問宋朝法律上是否有凌遲的刑法,那麼答案是確實沒有,死刑最高的懲罰就是大棒子打死(聽起來死的也不舒服)。
但在實際執行中,宋朝其實有凌遲之刑的。宋朝在判刑時有法內和法外之分,法內自然是按《宋刑統》判決,一般對官員、士大夫執行,並且可以罰款減免刑;但對強盜和起義軍頭領則會使用法外之刑,法外之刑就包括腰斬、凌遲、鐵釘貫手足等刑罰。
這類法外之刑其實是宋朝的潛規則,在報刑文書上官員並不忌諱,在《慶元條法事類》的第七十三卷中,就有某路提點刑獄司向尚書省報刑,把凌遲若干作為條目單列。只是畢竟是法外之刑,使用起來相對慎重,宋真宗就留下過一道臨時停止使用凌遲的詔書:
但這只是臨時停止使用,並非明令禁制。所以這類法外之刑一直是存在的,到了王安石變法時期,為了排除異己,開始大興詔獄,不走正常法律審判流程。腰斬、凌遲等殘酷刑罰開始氾濫,並且物件不再侷限於強盜等法外之人,連舉人、下級官員也開始被這種酷刑折磨。如熙寧八年,沂州民朱唐告越州餘姚縣主簿李逢逆謀。後來,御史臺以私藏圖讖,當李逢與醫官劉育凌遲處死,將作監簿張靖、武舉進士郝士宣腰斬。
等到了南宋,凌遲雖然還是沒有寫進《宋刑統》,但在判決標準中已經有了凌遲的對應罪行,可以說與法定確立凌遲入刑沒有任何區別。
總結來看,宋朝在法律大綱中確實沒有凌遲之刑,但絲毫沒有影響這個殘酷刑罰的應用,所謂宋朝寬宏待官民之說,細考起來不過爾爾。真正被寬待的只有那些高階官員,終宋一朝,無論法律還是作為,連相對平等都做不到。想穿越回宋朝的同學最好祈禱到那邊能做大官,不然也是個被欺壓的命。
這個問題得分兩面來說,宋朝在法律上確實沒有凌遲這種處決方式,作為宋朝法律基本典籍的《宋刑統》繼承了《唐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其中關於死刑的方式為絞、斬和重杖處決三種。與《唐律》不同的是除了死刑外,每種刑罰都有臀杖或脊杖作為附加刑,這種附加刑也可能會打死人。死刑增加了重杖處決來對應謀反、謀叛、謀大逆這種十惡大罪。所以題主問宋朝法律上是否有凌遲的刑法,那麼答案是確實沒有,死刑最高的懲罰就是大棒子打死(聽起來死的也不舒服)。
但在實際執行中,宋朝其實有凌遲之刑的。宋朝在判刑時有法內和法外之分,法內自然是按《宋刑統》判決,一般對官員、士大夫執行,並且可以罰款減免刑;但對強盜和起義軍頭領則會使用法外之刑,法外之刑就包括腰斬、凌遲、鐵釘貫手足等刑罰。
律條罪雖甚重,不過絞斬而已。凌遲二條,五季方有之,至今俗稱為法外雲——趙與時《賓退錄》這類法外之刑其實是宋朝的潛規則,在報刑文書上官員並不忌諱,在《慶元條法事類》的第七十三卷中,就有某路提點刑獄司向尚書省報刑,把凌遲若干作為條目單列。只是畢竟是法外之刑,使用起來相對慎重,宋真宗就留下過一道臨時停止使用凌遲的詔書:
漢文因緹縈而廢刑,唐太宗讀《明堂》而減罪……豈安平宋之時而行慘毒之事。今楊守珍等捉到賊盜內曾為惡者,送所屬州府照證指實奏裁,自餘並送所屬,依法論決。——《不許楊守珍等乞陵遲合死強盜詔》但這只是臨時停止使用,並非明令禁制。所以這類法外之刑一直是存在的,到了王安石變法時期,為了排除異己,開始大興詔獄,不走正常法律審判流程。腰斬、凌遲等殘酷刑罰開始氾濫,並且物件不再侷限於強盜等法外之人,連舉人、下級官員也開始被這種酷刑折磨。如熙寧八年,沂州民朱唐告越州餘姚縣主簿李逢逆謀。後來,御史臺以私藏圖讖,當李逢與醫官劉育凌遲處死,將作監簿張靖、武舉進士郝士宣腰斬。
等到了南宋,凌遲雖然還是沒有寫進《宋刑統》,但在判決標準中已經有了凌遲的對應罪行,可以說與法定確立凌遲入刑沒有任何區別。
總結來看,宋朝在法律大綱中確實沒有凌遲之刑,但絲毫沒有影響這個殘酷刑罰的應用,所謂宋朝寬宏待官民之說,細考起來不過爾爾。真正被寬待的只有那些高階官員,終宋一朝,無論法律還是作為,連相對平等都做不到。想穿越回宋朝的同學最好祈禱到那邊能做大官,不然也是個被欺壓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