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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種花家四川兔保險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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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春風百里com
又是平安業務員說的吧!保險法咋學的,噢對了平時竟學咋騙人,咋忽悠人,法律明文規定不可抗辯的前題是如實告知!大家多多購買平安福,上手術檯就跟大夫說,支架手術一定要開胸做啊!不然不給賠!多麼坑爹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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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濤聲依舊Daisy
保險合同是基於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彼此的最大誠信簽訂的合同
訂立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由:告知、保證、棄權和禁止反言構成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健康問卷、財務問卷等)。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解讀保險法1、最大誠信原則下,2年內,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是故意還是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決定是否退還已交保費
2、超過2年,是否就一定能賠?
投保時,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比如:已經有住院、治療、先天性疾病、隱瞞病情等),故意不實告知,這是欺詐,違背最大誠信原則在前,保險公司只要有證據證明投保時是不實告知(現在的治療資料都是聯網的,十年前的住院記錄、門診記錄、體檢記錄都可以查到),可以不賠;合同超過2年的,保險公司只是不能解除合同而已,沒有說超過2年,必須要賠
誠信是做人做事的基礎,如實告知,可以讓保險以後的賠付更加順利,不論是客戶還是保險從業人員,大家共同維護誠信原則,才會讓保險業越來越好,讓客戶得到實實在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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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不可抗辯條款不是萬能
說真的在某種程度上來說被很多代理人玩壞了。
我始終認為真心的要幫助客戶,在投保時一定要做到如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