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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香山拉呱

    假如你自己起的名字,自己宣傳使用,但是就是一直沒有去註冊商標,這種情況可能會有各種原因,比如你很忙,一直沒當回事 等等,這種情況我經歷的客戶很多很多,我就舉一個例子:有一個客戶經商快10年了,名字用了10年了,就是一直沒去註冊商標,客戶也感覺無所謂,也沒人拿他怎麼樣,但是他下面有一個加盟商今年直接拿著他名字給搶注了,拿著商標註冊證找上門來:要麼你把我的商標花錢買斷,要麼我就告你侵權!最後客戶無奈把辛苦拼搏十年的名字改掉,找我們註冊了商標,一切只能從新開始了!十年付之東流,為別人做了嫁衣。

    我們來看“商標申請在先原則”:

    一、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對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二、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標註冊申請。即對同一天申請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對於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籤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三、兩個原則的利弊,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於操作,但是不利於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最先使用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註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註冊。

    商標註冊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申請日期的確立對商標註冊能否成功至關重要。若別人早一天申請,將導致您的創意或前期對品牌的投入費用就白花了。您註冊商標後就擁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別人不能仿冒,否則可以告其侵權,獲得經濟賠償。相反若被他人搶先註冊,必然會失去自己多年苦心經營的品牌市場,自己還有可能成為侵權方。

    創業之路異常艱辛,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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