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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警資訊的設定與解除第七條 計算機自動設定(解除)預警資訊程式,由市局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操作意見,市局資訊中心按規定編制。其中:1、基層工商所對轄區內需認領或已認領的市局登記企業,核查(巡查)發現營業場所(住所)查無、地址不詳、地址不正確的,由辦理人員填寫《工商所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認領退回審批表》,經所長稽核批准後退回市局業務主管部門自動實施預警設定。2、企業預警情節消失的,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稽核批准後實施人工解除預警資訊。第八條 人工設定預警資訊,應符合本辦法預警情節,並依照職責按以下程式、許可權辦理:1、基層工商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企業涉嫌違法經營行為需要設定預警資訊的,由檢查人員填寫《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預警設定審批表》,經所長稽核批准,報分縣局主管局長審批同意後,由分縣局信用辦實施預警設定。2、市局、分縣局各部門依職責辦理案件或監督管理需要設定預警的,由辦理人員填寫《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預警設定審批表》,經本部門負責人稽核批准後實施預警設定。3、市局、分縣局因查辦案件需要對轄區以外的企業設定預警的,由辦案人員填寫《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預警設定審批表》,部門或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報主管局長批准後,按照公文流轉程式告知具有管轄權的工商機關實施預警設定。4、其他行政管理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應當或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預警的,出具書面協助預警(執行)的函件後,由具體協助執行部門實施預警設定。預警資訊的解除。(一)警示的解除。1、本規定第五條第1、2項警示保留期限為1個月,期間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自動解除警示;逾期未辦理的,計算機自動對應轉為鎖定資訊。2、本規定第五條第3項警示保留期限不固定,待企業出質股權登出或被撤銷後,自動解除警示。3、本規定第五條第4項警示保留期限為5年,第五條第5-7項警示保留期限為1年,期滿後自動解除。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警示期限的,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警示設定。警示期限未滿,警示情節已消失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警示的,由警示提出部門填寫《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預警解除審批表》,按原設定程式解除警示。(二)鎖定的解除。鎖定情節已消失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除鎖定的,由鎖定提出部門填寫《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預警解除審批表》,按原設定程式解除鎖定。第十條 企業因多個原因而被設定多重預警的,一項預警的解除不應做為其它預警解除的條件,其它預警應在產生該項預警的警示情節或鎖定情節消失後,再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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