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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府”一詞,在古代具有多種涵義。最初是指主管音樂的官府。漢代人把樂府配樂演唱的詩稱為“歌詩”,這種“歌詩”在魏晉以後也稱為“樂府”。同時,魏晉六朝文人用樂府舊題寫作的詩,有合樂有不合樂的,也一概稱為“樂府”。繼而在唐代出現了不用樂府舊題而只是仿照樂府詩的某種特點寫作的詩,被稱為“新樂府”或“系樂府”。宋元以後,“樂府”又用作詞、曲的別稱。因這兩種詩歌的分支,最初也都配樂演唱的。所以,我們需要把中國文學史上的不同意義的“樂府”區別清楚。 掌管音樂的官方機構,在先秦時就有了。以“樂府”為這種機構的名稱,約始於秦代。一九七七年秦始皇陵附近出土的編鐘上,鑄有“樂府”二字。漢承秦制,也設有專門的樂府機構。史載惠帝時有“樂府令”之職。到了武帝時,樂府機構的規模和職能都被大大擴大了,其具體任務包括制定樂譜、訓練樂工、蒐集民歌及製作歌辭等。朝廷典禮所用的樂章,如西漢前期的《房中樂》和西漢中期的《郊祀歌》等,主要是由文人寫作的;在普通場合演唱的歌辭,則主要是從各地蒐集來的民歌。所用的音樂,主要也是來自民間,也有一部分來自西域的音樂。為了區別於文人制作的樂府歌辭,習慣上把採自民間的歌辭稱為“樂府民歌”。需要說明,這裡所說的“民歌”,同樣是泛指產生於民間的群眾性、社會性創作,而不是專指“勞動人民”的作品。《漢書·藝文志》說,統治者採集民間歌謠具有“觀風俗知厚薄”的目的,這恐怕是按照儒家理想加以美化的解釋,其實主要為了娛樂。 《漢書·藝文志》還列出西漢所採集的一百三十八首民歌所屬地域,其範圍遍及全國各地。但是這些樂府民歌流傳下來的不多,一般認為現存漢代樂府民歌,大都是東漢樂府機構所採集的。這些作品基本上都收入了宋代郭茂倩所編的專書《樂府詩集》。郭茂倩將自漢至唐的樂府詩分為十二類,其中包含有漢樂府的為郊廟歌辭、鼓吹曲辭、相和歌辭、雜曲歌辭這四類。“郊廟”一類中都是由文人制作的朝廷典禮樂章,民歌則主要儲存在“相和”、“鼓吹”、“雜曲”這三類中,尤以“相和”類中為多。“相和”是一種“絲竹相和”的管絃樂曲,也是漢代民間的主要樂曲;“鼓吹曲”是武帝時吸收北方民族音樂而形成的軍樂;“雜曲”是原來音樂歸類已經失傳的作品。漢樂府民歌具體產生年代的判別頗為困難。鼓吹曲辭《鐃歌十八曲》產生於西漢中期是沒有疑問的,其餘反映一般社會生活的作品則缺乏顯著的時代痕跡。過去習慣把比較成熟的五言詩歸為東漢之作,根據並不充分。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只能說得籠統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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