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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顏的天地

    按照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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