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益林認定辦法(暫行)(2)
六、縣級森林分類區劃界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報國家公益林。
(一)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森林分類區劃工作方案》;
(二)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工作的圖表材料;
(三)森林分類區劃界定質量檢查報告;
(四)經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林業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蓋章認可的現場界定書;
(五)經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評審驗收的認可意見。
七、國家公益林首先由縣或縣級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為單位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再由省級人民政府分批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報;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由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報。
八、省級人民政府和重點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應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一式10份。
申報材料由文字材料和統計表(附後)組成。文字材料包括:
(一)申請列為國家公益林的函;
(二)國家公益林劃分結果的詳細說明;
(三)省級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工作成果報告;
(四)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成果評審驗收意見。
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第八條規定報送的申報材料後,應在六個月內提出稽核意見。
十、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稽核,採取材料稽核和現場稽核的方法進行。
(一)材料稽核。材料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分類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並進行初審。
(二)現場稽核。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派遣工作組進行抽查稽核。
隨機抽查面積不低於申報國家公益林總面積的1%。
(三)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分類經營領導小組進行稽核並提出稽核意見,報局審議。
(四)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國家公益林,報由國務院批准。
十一、國家公益林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國家公益林立碑公示並在林權證上進行林種登記。
國家公益林認定辦法(暫行)(2)
六、縣級森林分類區劃界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報國家公益林。
(一)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縣級森林分類區劃工作方案》;
(二)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工作的圖表材料;
(三)森林分類區劃界定質量檢查報告;
(四)經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林業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蓋章認可的現場界定書;
(五)經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評審驗收的認可意見。
七、國家公益林首先由縣或縣級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為單位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再由省級人民政府分批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報;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由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報。
八、省級人民政府和重點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應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一式10份。
申報材料由文字材料和統計表(附後)組成。文字材料包括:
(一)申請列為國家公益林的函;
(二)國家公益林劃分結果的詳細說明;
(三)省級森林分類區劃界定工作成果報告;
(四)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成果評審驗收意見。
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收到第八條規定報送的申報材料後,應在六個月內提出稽核意見。
十、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稽核,採取材料稽核和現場稽核的方法進行。
(一)材料稽核。材料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分類經營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並進行初審。
(二)現場稽核。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派遣工作組進行抽查稽核。
隨機抽查面積不低於申報國家公益林總面積的1%。
(三)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分類經營領導小組進行稽核並提出稽核意見,報局審議。
(四)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國家公益林,報由國務院批准。
十一、國家公益林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國家公益林立碑公示並在林權證上進行林種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