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一般為四級分類。但按國家標準局1986年標準,可以分為三類。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495號)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四類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3.《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號)第一條規定,交通事故分為四類等級: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4.UDC 658.382 GB6441 — 86(國家標準局 1986年5月31日釋出,1987年2月1日起實施)規定,事故按嚴重程度分類分為三類:
5.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5.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1.事故一般為四級分類。但按國家標準局1986年標準,可以分為三類。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495號)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四類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3.《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號)第一條規定,交通事故分為四類等級: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4.UDC 658.382 GB6441 — 86(國家標準局 1986年5月31日釋出,1987年2月1日起實施)規定,事故按嚴重程度分類分為三類:
5.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5.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