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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慕容靈熙

    既然是實習,那就是籤的實習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實習的目的在於什麼,提前學習專業知識,熟悉職場環境,理論和實際是有很大差異的,大機率情況實習如果合適,是希望畢業之後正式入職的,既然如此,遲到早退無疑會給用人單位留下不好的印象,如果只是純粹的想混個實習經歷,其實也沒太大必要,因為沒有任何一家單位喜歡員工遲到早退,即便現在還沒畢業,以後遲早要正式走進職場,守時是基本的職業素養

  • 2 # 拐彎就到

    不論在任何單位曠工遲到早退都是一個單位最基本的底線,實習主要還是一個學習的階段還是對考勤有一定的要求的。鑑於律師的特殊性有的律所會安排一些跑外的工作去做但是無故曠工的話任何單位都會深惡痛絕,這種習慣不能養成一但養成遲到早退的習慣,絕對是對自己和單位最大的不負責任。

  • 3 # 雲南王國棟

    說開除太難聽了,解除實習合同,並報當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及市律師協會備案。

    如果實習律師關係非常硬,比如父母是司法行政機關領導,連指導老師都要怕幾分。那麼即便三天打魚兩天曬網,也能把1年的實習期給應付過去。這在實現生活當中是客觀存在的,並非有意抹黑。如果實習律師是真心想從事律師這一行業,並且有意提升自己的法律專業服務水平,就應該嚴格按照實習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來執行。實習律師本來就是一份苦差事,幫指導老師跑腿是必然的,加班加點工作也是家常便飯。如果遇不到良心點的指導老師,自己還要倒貼生活費和差旅費。

    像樓主描述的這種情況,哪位指導老師能夠接受,又有哪家律師事務所能夠容忍。一次二次說了不改,三次四次說了不聽,也只能選擇解除實習合同,讓其另謀高就。

  • 4 # 多點感悟

    無故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正式工尚如此,何況實習工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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