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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事故等級

    教學事故等級劃分為三級。

    第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三級教學事故。

    1.無故遲到、早退(提前下課)或拖課而影響教學的;

    2.未經批准擅自調課或私自請人代課而影響教學的;

    3.未與有關部門協調(包括管理人員)造成時間或教室衝突,影響教學的;

    4.教學裝置管理不善而影響教學的;

    5.在****中,凡不認真履行主、監考職責的;

    6.不按規定評閱試卷、登記上報成績、處理試卷的。

    第二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二級教學事故。

    7.無故遲到、早退(提前下課)或拖課時間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的;

    8.請假未批准不來上課或經批准調課而未補課的;

    9.擅自變更或不執行教學計劃,以及不按教學要求完成教學任務的;

    10.試卷命題粗糙,有嚴重錯誤,影響正常考試;

    11.擅自變更考試評分標準,影響公平、公正評分;

    12.漏訂或延誤訂購教材等,造成學生上課無教材。

    第三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一級教學事故。

    13.凡曠課、曠工(含監考、實習指導等)造成惡劣影響的;

    14.因考前未做好準備,造成考試無法正常進行者;

    15.考試前凡洩露試題造成嚴重後果的;

    16.考試過程中,主、監考不履行職責,丟失試卷,放任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相互作弊,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教學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條 對造成三級教學事故者,由院(系)或部門進行批評教育。在一學期內,累計發生三級教學事故達二次,作二級教學事故處理。

    第五條 對造成二級教學事故者,由院(系)或部門予以通報批評,酌情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並將處理情況報教務處和人事處備案。在一學期內,累計發生二級教學事故二次,作一級教學事故處理。

    第六條 對造成一級教學事故者,各院(系)或部門應及時上報教務處和人事處,在全校進行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者,由有關部門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直至調離崗位),本年度無權參加各類獎勵和職稱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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