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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授予許可權。企業管理部門或業務部門規定或指派業務人員辦理有關現金結算的經濟業務,對於大宗或特殊現金收支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應作專門批示

    2)製取憑證。發生現金收支業務,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作為收付現金的書面證明。 比如,企業間銀行提取現金,要簽發現金支票,以支票存根作為提取現金的書面證明;收進職工的交款,要以開出的收款收據副聯作為收款的證明;支出採購費用或收入銷售貨款,要以發票正聯或副聯作為收付款項的證明。

    3)籤審憑證。業務經辦人員在現金收支原始憑證上簽字,必要時填清業務內容、用途。部門負責人稽核簽章。例如,企業向銀行提取現金,要由出納員 在現金支票上註明款項用途,並簽章;財會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加蓋財務專用章;支付採購貨款,要由採購員簽字,採購部門負責人審籤等。

    4)稽核憑證。會計部門收到有關現金收支業務原始憑證後,由會計主管人員或指定的分管會計負責進行稽核。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可拒不受理或責成經辦人員補辦手續。

    5)編制憑證。分管會計根據稽核合規的原始憑證,填制收款憑證或付款憑證,簽章後通知辦理現金收支事項。

    6)收付現金。出納人員複核收付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按憑證 所開列金額收付現 金,並在憑證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7) 複核憑證。稽核人員或指定人員審查收款憑證及付款憑證。審查合格後,籤 章傳遞。

    8) 登記日記賬。出納人員根據經過複核的收付記賬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

    9) 登記明細賬。分管會計人員根據審籤合格的收付憑證,登記相關明細賬。

    10) 登記總賬。總賬會計編制總賬記賬憑證,經複核後登記總分類賬現金科目。

    11)盤點現金。出納人員每日營業結束後,給出現金日記賬的收支和結餘額,清點庫存現金實有數,相互核對。 12 送存銀行。對於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由出納員登記現金送存簿後,及時送存銀行,並收取現金送存回單。 13) 核對賬簿。月末由稽核員或其他非記賬人員核對現金日記賬和有關明細賬 及總賬。如發生賬務誤差報經批准後予以處理。 14)清查庫存。定期或不定期由清查小組盤點庫存現金,並同現金日記賬餘額進行核對。根據清查結果編制現金盤點報吉單,填列賬存與實存的符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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