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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儲存場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選址應符合區域規劃的要求。

    計算藥量3噸—4噸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3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80米;與鐵路、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40米。

    計算藥量2噸以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1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65米;與鐵路、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5米。

    第三十一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儲存場所儲存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庫存放。煙花爆竹產品存放,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堆垛(貨架)之間的距離不少於0.70m,堆垛與內牆距離不少於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5m;

    (二)庫房內主要運輸通道寬度不少於2.0m,產品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m;

    (三)無地板的儲存倉庫,地面要設定30釐米高的垛架,鋪以防潮材料。

    第三十二條 庫房內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應低於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

    第三十三條 煙花爆竹庫房內嚴禁使用電器設施、嚴禁使用明火。

    第三十四條 煙花爆竹產品庫房內應設定測溫、測溼計,並確定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做好防潮、降溫、通風處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庫房的管理人員、搬運人員必須配備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執行檢查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條 煙花爆竹產品裝卸作業結束後,銷售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三十八條 煙花爆竹倉庫應當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四十條 煙花爆竹倉庫周圍100米範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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