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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243767351955

    職業病診斷一般要經歷六個階段:

    一、申請提交《職業病診斷申接觸情況、臨床表現和就診情況、申請診斷職業病種類。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

    二、提交材料: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塵肺病診斷申請者需提供相隔六個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張以上)。所有材料應加蓋提供材料單位公章,說明材料屬實。

    三、如符合受理條件可受理立案併發出《職業病診斷受理通知書》。

    五、結論形成:根據半數以上診斷醫師的一致意見形成診斷結論,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名。

    六、職業病診斷書根據診斷結論製作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職業病診斷機構稽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四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各執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擴充套件資料: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涉及的部門和機構: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涉及的機構和部門較多。除診斷、鑑定機構外,診斷與鑑定工作過程還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機構和組織,需要各個部門的支援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診斷的舉證義務時,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交已掌握的診斷與鑑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協助取證方面診斷機構也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支援和配合(如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工作場所現場調查)。

    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職業病診斷所需的證據材料存在異議時,需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判定或裁定。

    一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和判定。

    二是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和在崗時間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是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勞動者進行首次鑑定時,原診斷機構要提供職業病診斷時的有關材料;進行再鑑定時,首次鑑定的辦事機構要提供首次鑑定時的有關材料

    參考資料:

    職業病鑑定-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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