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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32878410976

    稅收犯罪的實質是對國家稅收稽徵權的侵犯,通常的表現形式為對國家稅收徵管法律、法規的違反和稅收徵管活動的妨害。

    稅收犯罪的型別按照其性質劃分有以下幾種:

    一.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規定的危害稅收徵管罪為最主要犯罪型別。它包括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犯罪、騙稅犯罪、妨害發票管理的犯罪等。這種犯罪按照其具體侵害的物件的不同可以進一步劃分成三大類。

    (1)規避稅款繳納義務的犯罪。這裡包括偷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

    (2)騙稅犯罪。主要是指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罪。(3)妨害發票管理犯罪。這裡包括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等七個罪名。

    二.稅收徵管瀆職犯罪。是指稅收機關和其他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國家稅收徵管制度,致使國家稅收和其他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這裡包括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和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等三個罪名。

    三.其他涉稅犯罪。主要是指走私犯罪中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其違反的是中國的海關監管法規,妨害的是國家對進出口的普通貨物、物品徵收關稅的活動。根據中國稅制,關稅屬於商品勞務稅中的一種,因此該種犯罪實質上也是對國家稽徵權的侵犯,同樣屬於稅收犯罪的範疇。

    關於如何如何處罰:

    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移送公安機關之前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處罰的,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當折抵罰金。 稅務機關在發現涉嫌犯罪並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後,不再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行為罰和申誡罰以外的行政處罰;刑事被告人構成涉稅犯罪並被處以人身和財產的刑罰後,稅務機關不應再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如當事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公安機關應將案件退回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可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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