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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快樂與我同行9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品格良好,及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若你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把你的名字納入陪審員名單內,並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通知,通知你將會把你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編制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該名單於十月或以前擬定,然後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確認。司法常務官亦可隨時增補該份名單。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一經備妥,司法常務官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說明該名單已可供查閱。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若你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給你。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 21 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曾接受傳召而出席的陪審員,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豁免出任陪審員

      若你被傳召出任陪審員,你應先檢視自己是否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及是否屬於根據《陪審團條例》第4或5條訂明的可獲豁免人士。

      若你希望得到豁免,應在下列情況下:

      當你收到司法常務官的通知,你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時;

      當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經備妥並可供查閱時;或

      當你收到傳票,傳召你出任陪審員時

      儘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你的申請理由。

      司法常務官考慮你的申請後, 可予以批准或拒絕。豁免申請是不會輕易獲得批准的。以處理公事為理由而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通常都不會獲准。

      若司法常務官拒絕你的申請,你仍可在被抽籤選中為陪審員時,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請豁免。

      所有豁免申請必須於出席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送達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必須以書面提出,以郵遞或傳真送達主理陪審團事務書記辦事處。傳真後請於辦公時間致電主理陪審團事務書記以確定信件經已收妥。請於信內提供你的香港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有關的證明檔案及簽名確認。電話或電郵申請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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