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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2男人因行車起衝突。監控顯示其打架的整個過程,刀是由寶馬男從自己東中取出,並向【電動男】連砍多刀。之後寶馬男刀不慎落地,刀被【電動男】搶到。刀被【電動男】搶到,在2人搶刀過程當中,【電動男】朝寶馬男回砍多刀。寶馬男搶救無效身亡,【電動男】無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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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長樂未央1981

    這一直是有爭議的,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前些年有個案例,有人設計搶劫大貨車,並用刀威脅且捅傷司機,司機出於自救瞅準機會用大號活動扳手大力擊打劫車人,致人死亡。警方在調查中注意到司機身上有傷,又調查到劫車人有犯罪前科,所以採信司機證言,判正當防衛,在那個沒有證人、沒有監控、沒有行車記錄儀的年代,這個判決確實令人欣慰,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

    另一個案例,近幾年的,一小偷偷錢包被發現,失主窮追不捨,小偷情急之下翻越欄杆結果被疾馳而過的人當場撞死,小偷家人將失主、行車司機一併告上法庭,最後判決承擔責任;還有個案例有人搶劫開車人,得手後被遭受搶劫的人開車狂追不慎撞死,最後判決也承擔責任。一個沒有人身傷害,一個受到威脅,但是因為過失致人死亡,一樣承擔責任,法庭的解釋是偷東西、搶劫並未危及到生命,罪不至死,因為當事人的過失而致人死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我的理解,法律判決講證據,推定少,你的證據清晰,能夠支撐你,對你越是有利。你說不清楚,沒有證據,你的風險就會很大,也很有可能劃到故意傷害了!

    回到崑山龍哥事件,車裡放刀,違規變道,毆打他人,這些都是主觀故意的;電動車車主撿到刀其實局面就已經失控,並反轉了。龍哥跑向車有可能是躲避,有可能是拿更厲害的殺器,這都很難說,而且對方人多。電動車車主必然是紅眼了,才有後面的死亡事件發生,個人認為警方可能會考慮多種因素,電動車車主判定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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