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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綠茵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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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saikana
如果隊員被俱樂部開除,當然可以另投俱樂部。
在球員與俱樂部簽訂的工作合同(勞動合同)中,一般都會對雙方的義務進行明確,例如對於球員的一些紀律要求,會一併列入到球員一方的義務條款中,要求球員必須在合同期間遵守俱樂部的規章制度。但一些球員還是會不小心觸犯這些俱樂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嚴重者可能會被開除。合同中一般會對此進行明確,當球員嚴重違反俱樂部制度時,除了罰款等經濟賠償外,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被俱樂部一方選擇強制終止。這樣,勞動合同一旦終止效力,球員和俱樂部之間喪失了勞動關係,即會成為我們經常所聽到的“自由身”狀態。既然是自由身,他當然可以和任何新俱樂部再進行簽約,即便再找到新東家,也不用再支付轉會費用。杭州綠城的球員巴力就曾因為嚴重違反俱樂部規章制度被俱樂部開除,但他隨後就重新找到了新工作,和江蘇舜天俱樂部簽約。
但這樣的做法一般俱樂部不太會用,除非真的非常不想再要這個球員呆在隊裡了。因為球員畢竟等於自己的有價財產,如果確實這個球員球技還不錯,甚至還可能會是轉會市場上的香餑餑,如此將其簡單開除,就意味著你不顧球員還存在的價值,直接把球員“扔”了。一般很多情況下,俱樂部會對嚴重犯錯的球員選擇兩種處罰方式,一是“三停”,即我們所謂的停賽、停訓、停薪。但這個三停並不是很職業,因為停薪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你至少要給他支付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在賽季末將其列入可出售球員的名單,儘量將其推銷到其他俱樂部去,轉會費能賺一點是一點,總比直接開除來的好。
不用轉會費。球員被原俱樂部開除(解約)之後,只要該球員不是被國際足聯禁賽的狀態,他都可以換個俱樂部,此時該球員是“自由球員”,只要合同能談妥,那麼他都是“零身價”轉會,原俱樂部無法對他的轉會進行任何干涉。比如說當年羅馬尼亞球星穆圖,2004年因為吸毒,而被就是被切爾西開除,他在停賽期間就直接投靠尤文圖斯的,穆圖當時自認為是自由球員,切爾西不服,要求尤文圖斯支付穆圖的價格,雙方一度鬧到國際足聯,在上訴和駁回之間,一直持續了11年!實際上,按照“博斯曼法案”的規定,就算不是被開除,而是正常合同期滿,他也可以零身價轉會其他俱樂部。而無法另投其他俱樂部的,是另一種情況,比如說合同期內,被原俱樂部“三停”。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