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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談一談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以一個我們辦理過的案件為例。

    首先,先介紹一下這個案件的基本事實:

    當事人被檢察院指控為受賄罪,共涉嫌兩項受賄事實,一項金額80多萬,另一項金額5萬元。原一審階段我們打掉了第一項涉案金額為80萬元的受賄罪指控,法院認定當事人受賄金額為5萬元,判了一年多,判決作出後當事人即被釋放,且沒有提起上訴。

    但是,一審判決作出後,檢察院抗訴,理由是“根據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第一起涉案金額為80萬元的受賄罪指控。”

    於是,我們繼續跟進二審階段的辯護,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後,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即仍不予認定該項80萬元受賄罪的指控。

    二審判決作出後,市中院提請省高院支援抗訴,省高院在沒有新的事實與證據的情況下,繼續以“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當事人利用職務之便為對方謀取利益;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當事人變相收取了對方財物”進行抗訴。

    這個案件省高院以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市中院即原二審法院再審。

    其次,談一談法律的相關規定:

    以這個案件為例,我們關心的無外乎是兩種結果,對於涉案金額為80萬元的受賄罪指控,再審階段,法院是認定還是不認定。

    1.如果法院再審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則應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對於當事人和律師來說,即是守護住了原審的結果,皆大歡喜。

    2.如果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可以改判。以這個案件為例,即檢察院抗訴理由(“按照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第一項涉案金額為80萬元的受賄罪指控”)是成立的。說白了,就是原審判決已經查明案件事實,只是原審法院理解存在偏差,按照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足以認定該項指控成立。

    3.另外,還存在一些其他情況,比如“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有瑕疵”應當裁定糾正並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查明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其他衍生出來的相關情形就不一一介紹了。

    這裡說點題外話,比如這個案件中,檢察院抗訴理由是認為原審已經查明案件事實,但“根據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第一項涉案金額為80萬元的受賄罪指控”,即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主要是存在一個法律適用的錯誤,但法院指令再審的理由卻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再審肯定是可以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但因為存在檢察院的抗訴,所以也存在加重當事人刑責的風險,所以說,再審案件一樣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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