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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戰略績效管理

    在民商事法律實踐中,合同中通常會約定“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之類的條款,公章有效與否往往關係到案件中相關法律事實以及法律行為的性質和效力的認定,此時若出現合同中實際對外加蓋的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的情形,合同是否有效呢?

    對於使用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的印章對外簽訂的合同等文書的效力的案例,在當事人已經充分證明公司對外使用多枚印章,即公司對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況下,最高院的裁判觀點較為統一,均認為:公司不得以對外使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為由主張簽訂合同對其沒有約束力。只要公司知曉對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認可其效力的,則使用該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同樣具有約束力。對於同一公章,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訴訟中分別選擇有效或無效,只要在曾承認其效力的,不論該公章是否與備案公章一致,又或是偽造的,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應有效。總而言之,裁判者需要在雙方當事人充分舉證的前提下,查明案件事實,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 2 # 淮北日月升

    這種情況分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種,使用公章的人是公司相關人員,一般情況下能確定是職務行為的,合同有效。

    例如,某公司銷售主管人員持公司授權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簽訂購銷合同,簽訂地點是公司總部辦公樓,這種情況下,公章與備案公章不同,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種,有證據證明該公司有多種不同公章並使用過,則所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例如,公司曾給法院出具過證明,使用的就是和備案公章不一致的公章,這次又一次使用了該公章,則公章是有效的。

    第二種,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公章有問題,又沒有盡到必要的主意義務,則對方應當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例如,對方多次和公司簽訂合同,有公司備案公章的樣本,這次公章有問題並沒有引起注意,結合其他情節一般應認定合同無效。

  • 3 # 戰略績效管理

    對於使用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的印章對外簽訂的合同等文書的效力的問題,在當事人已經充分證明公司對外使用多枚印章,即公司對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況下,最高院的裁判觀點較為統一,均認為:公司不得以對外使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為由主張簽訂合同對其沒有約束力。

    只要公司知曉對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認可其效力的,則使用該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同樣具有約束力。對於同一公章,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訴訟中分別選擇有效或無效,只要在曾承認其效力的,不論該公章是否與備案公章一致,又或是偽造的,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應有效。總而言之,裁判者需要在雙方當事人充分舉證的前提下,查明案件事實,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因此,為保證公司的利益,建議使用的公章必須具有唯一性,並應加強對於財務章、合同專用章等專門印章的管理,杜絕在對外簽訂的文書上同時使用多個不同印章的情形,否則可能會留下讓他人透過偽造公司印章的方式以公司的名義隨意對外簽訂合同的機會。

    實踐中,如果在公司的公章不具有唯一性的情況下,即使透過鑑定證明使用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甚至屬於偽造的,但僅以此為由仍難以否認以該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因為為防範出現類似的法律風險,公司應保證使用的公章具有唯一性。

  • 4 # 嫻公子

    1.對外使用的公章是真實有效的,那麼蓋章使用是沒有任何問題;

    2.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很多因素,比如,簽字人授權,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是否是真實意願等等,蓋章只是其中一個;

    3.這種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不能以該因素直接判定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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