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的無形資產不能加計扣除。無形資產加計扣除的規定,是針對企業自行研發和委外研發的無形資產,而非購買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例】A公司發生符合條件的自行研究開發費用200元,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攤銷100元,則:
研究開發費用:50%→75%
無形資產攤銷:150%→175%
其中,適用年限:
(1)科技型中小企業: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全行業: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也即,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不僅科技型中小企業享有75%的加計扣除標準,其他行業同樣享有;如果沒有新的政策規定,那麼2021年1月1日起,加計扣除標準仍按原基本政策規定執行。
企業委託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
【例】A公司發生符合條件的自行研究開發費用200元,支付給境內B公司的研究開發費用200元,則: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可分四點理解:
(1)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2)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實際發生費用總額×80%;
(3)委託境外研發費用扣除限額=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
(4)以“委託境外研發費用”與“委託境外研發費用扣除限額”孰低者計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
【例】A公司發生符合條件的自行研究開發費用200元,支付給境內B公司的研究開發費用200元,支付給境外C公司的研究開發費用100元,則:
如果支付給境外C公司的研究開發費用是400元,則:
購買的無形資產不能加計扣除。無形資產加計扣除的規定,是針對企業自行研發和委外研發的無形資產,而非購買的。
1、基本加計扣除標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例】A公司發生符合條件的自行研究開發費用200元,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攤銷100元,則:
2、提高加計扣除標準,但僅適用3年研究開發費用:50%→75%
無形資產攤銷:150%→175%
其中,適用年限:
(1)科技型中小企業: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全行業: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也即,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不僅科技型中小企業享有75%的加計扣除標準,其他行業同樣享有;如果沒有新的政策規定,那麼2021年1月1日起,加計扣除標準仍按原基本政策規定執行。
3、委託境內研發的加計扣除企業委託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
【例】A公司發生符合條件的自行研究開發費用200元,支付給境內B公司的研究開發費用200元,則:
4、委託境外研發的加計扣除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可分四點理解:
(1)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2)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實際發生費用總額×80%;
(3)委託境外研發費用扣除限額=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
(4)以“委託境外研發費用”與“委託境外研發費用扣除限額”孰低者計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
【例】A公司發生符合條件的自行研究開發費用200元,支付給境內B公司的研究開發費用200元,支付給境外C公司的研究開發費用100元,則:
如果支付給境外C公司的研究開發費用是400元,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