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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陝西西安。一男子坐地鐵時脫鞋並將腳放在女伴身上,被人拍到發至網路,當事人趙先生稱腳受傷了,女伴是朋友,是開玩笑的行為,現此事發酵影響到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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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百姓百言

    這是個法律概念的界定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肖像權的法律定義: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律同時規定,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透過上述我們可以明白兩點:

    第一,未經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非法牟利的,這才是侵犯了肖像權。

    第二,即便沒有非法牟利,但是行為不當動機不良,其後果已經對他人的形象和名譽產生了損害,也屬於侵犯了肖像權。

    在地鐵上出於對公共秩序的監督,對不良現象進行拍照,雖然未經當事人同意,但是並沒有對肖像非法牟利,也沒有人為地對該照片進行刻意的醜化詆譭,而是原樣展示,自然也就不構成非法侵害。

    但在實際操作中,有沒有侵犯肖像權,其實是一個敏感的、有爭議的話題。畢意當事雙方在受侵害方面的理解和感受是不一樣的。有時拍照即便沒有惡意,但行為反覆也會讓對方感到不適和討厭,而且很容易觸犯騷擾別人的治安管理條例。內容不雅時,甚至會觸犯個人隱私條例而遭受相關法律起訴。

    總而言之,在拍攝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或知道的肖像時,除了法律允許的範圍,比如新聞報道、科學研究、執行公務、集體肖像和風景地點附屬人物等等,一般不要擅自變造塗改,更不要玷汙醜化後在現實世界和網路世界大肆傳播,否則你就要做好侵犯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等方面官司的心裡準備!

  • 2 # 使用者986604308585龍

    是、第一、沒有犯法、第二、沒有危害到別人、第三、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只是行為舉止不太雅觀、拍攝者為了蹭熱度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

  • 3 # noodes

    我認為網友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法律規定偷拍、散佈他人隱私的,屬於違法行為,但是,本事件偷拍網友是在公共場所偷拍投脫鞋者的,公共場所屬於公開的環境,在該環境內,不存在隱私的概念。如同時偷拍網友並未以盈利為目的的使用對方肖像,也不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但是,這種行為有失妥當,雖然脫鞋者的舉止可能不文明,但是網友將其傳播至網路上行為也有些不當,網路上的惡意傳播、評論可能給脫鞋者的名譽造成一定影響。

  • 4 # 說真話是要有勇氣的

    那個混蛋在公共場所和一個不是自己妻子的人演一處“呂布戲貂蟬”,並且行為有“男憂”的醜惡舉動,沒有基本的公德,讓人噁心,事後還出來大言不慚的威脅。

    將此齷齪之事公佈於眾,讓更多的人嗤之以鼻,是對沒有最基本道德和教養者最好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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