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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婉寶兒媽

    案情簡介: 居民孫某將家庭財產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期限1996年4月4日至1997年4月3日,保險金額9萬元。10月6日,孫某與其妻子到朋友家做客,將6歲的兒子留在家中。等到父母走後,其子找來自己的小夥伴到自己家裡玩,過了’一會,兩個人模仿動畫裡的人物,手拿著火把探寶,於是孫某的兒子將一術棍纏上紙,點著。不料引發火災,慶幸的是兩個孩子只受了皮肉之傷。但廚房內的物品卻被毀嚴重,估計損失4000元這樣子。 意見分歧: 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所致,屬於家庭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認為:其子並非故意縱火,沒有縱火的動機,因此不能認為是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應當對於所損失的物品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點評: 本案的焦點在丁該火災是否可以歸人故意行為。所謂故意行為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一定的損害結果,但仍然希望該結果發生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本案中行為人只是6歲的兒童,根據《民法通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6歲的孩子根本不知道在室內點燃火把會產生什麼樣的嚴重後果,絕談不上什麼故意或非故意。 因此保險公司對於該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但是中國《民法通則》又規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6歲的孩子顯然不具備行為能力,但其父母對6歲孩子應盡到保護、照管責任,不應該將6歲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所以本案房屋的損失明顯是由於孩子的父母未盡到責任引起的,根據《民法通則》,保險人可在確定賠償金額時作適當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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