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於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主要集中四個方面:1、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2、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3、社會影響重大;4、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召開庭前會議主要集中在重大、複雜、疑難和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而且主要是解決程式性問題,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
對此,《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庭前會議,法院主要聽取的意見集中在管轄權、迴避、是否公開審理、排非、是否提供新證據、是否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是否申請收集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出庭、是否對涉案財物權屬有異議等方面,幾乎囊括了程式的所有方面,可以為庭審的順利召開“鋪平道路”、“排除障礙”。
應當說審判實踐中,以召開庭前會議為例外,以不召開庭前會議為常態,因為在法院時間和人員緊張的情況下,不可能保障大多數案件都召開庭前會議,這不現實,也不能體現訴訟效率。
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召開庭前會議是必要的,尤其對於被告人人數多、指控事實多的案件,每名被告人或辯護人都可能有自己對於程式和證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如果庭前不能統一,一大堆被告人和辯護人就會因為一兩個人的不同訴求而延誤庭審的正常進行,這對於法院是很麻煩的,也不利於案件的處理,所以庭前會議就是要在庭審之前廣泛聽取意見,消除分歧,達成共識,對於保障庭審順利開展意義重大。
而且庭前會議解決的都是程式問題,保證了程式的合法性,有利於實現實體的公平公正!
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於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主要集中四個方面:1、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2、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3、社會影響重大;4、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召開庭前會議主要集中在重大、複雜、疑難和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而且主要是解決程式性問題,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
對此,《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庭前會議,法院主要聽取的意見集中在管轄權、迴避、是否公開審理、排非、是否提供新證據、是否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是否申請收集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出庭、是否對涉案財物權屬有異議等方面,幾乎囊括了程式的所有方面,可以為庭審的順利召開“鋪平道路”、“排除障礙”。
應當說審判實踐中,以召開庭前會議為例外,以不召開庭前會議為常態,因為在法院時間和人員緊張的情況下,不可能保障大多數案件都召開庭前會議,這不現實,也不能體現訴訟效率。
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召開庭前會議是必要的,尤其對於被告人人數多、指控事實多的案件,每名被告人或辯護人都可能有自己對於程式和證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如果庭前不能統一,一大堆被告人和辯護人就會因為一兩個人的不同訴求而延誤庭審的正常進行,這對於法院是很麻煩的,也不利於案件的處理,所以庭前會議就是要在庭審之前廣泛聽取意見,消除分歧,達成共識,對於保障庭審順利開展意義重大。
而且庭前會議解決的都是程式問題,保證了程式的合法性,有利於實現實體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