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一輛汽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查詢一下,道奇酷威有沒有2015款的2.4自然吸氣兩驅尊尚版 . 而且還是一輛存在召回問題的車,已被公開召回,跨度長達一年4s店這算是銷售欺詐行為嗎?因為法官判的只是4s店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沒有判處欺詐行為.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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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試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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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炫汽車
首先經銷商對這種情況是不過問的,因為他們是為了銷量和利益。生產商就不一樣了,她是車輛是否合格的決定者,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既然通知召回,應該不是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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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方達律師
這種情況下,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我接觸過有判決支援退一賠三,也有僅支援判決退車,沒有三倍賠償。
我分享下支援退一賠三法院的觀點,供參考。
法院認為:欺詐包括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以及故意告知虛假資訊兩種情況,前者是消極的作為,後者是積極的作為。本案中銷售者負有將汽車召回相關資訊告知消費者的義務,但卻未積極履行,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消費者也正是基於此種錯誤認識才與銷售者簽訂汽車購買合同,故本案銷售者構成欺詐行為。雖然銷售者在售後消除了汽車安全隱患,但不能否定先前的欺詐行為。雖然召回範圍內的車輛只是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並不必然違反相關規範標準,且車輛是否實際退回一般遵循消費者自願原則,但該車輛仍然給消費者帶來了不合理的風險,將消費者置於潛在的威脅之中,對消費者自身權益具有實質性影響。同時,車輛召回的相關資訊對消費者的判斷、選擇、購買、使用會產生直接的重大影響,所以消費者有權知悉車輛召回的相關資訊。在銷售商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汽車召回資訊的情況下,構成欺詐。
說白了,這種屬於可判可不判的案子,全在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指定合理的策略,是贏得訴訟的必要條件。
無論是製造商還是經銷商,有勇氣公開召回的行為都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法律所支援的。本身是為了消費者的利益出發。
而明知有問題,卻隱瞞不報更不召回的行為才是真正的欺詐。這種例子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