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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磊的

    離婚後,沒有爭取到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去探望孩子,而且另一方也得配合協助。

    這是在法律上規定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離婚後男女雙方基本等於撕破臉,再加上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僅有的夫妻的情誼,怕是也在這各種官司中蕩然無存。

    能成為夫妻,當初必定深愛過,有句話說的好“愛有深,恨有多深”,此時此刻離婚了。前夫妻間的恨意一下子噴發了出來,再加上雙方父母的接入和護短,不斷的向雙方吹耳邊風,雙方之間的誤會加深,若此時去見孩子,定會遇到種種的刁難。

    這時,想要順利見孩子,就得好好的和對方溝通和交流,畢竟曾經深愛過,做不成夫妻,也沒必要成為仇人,開誠佈公的坐下來談一談,同時,祝福對方能儘快找到另一半。最後把你的意願跟他說一說,都是明事理的人,想必對方會同意的。

    至於離婚後,一個月能見幾次孩子?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需要雙方協商。

    1,對方工作忙的時候,顧不上照顧孩子,你可以伺機將孩子帶回家照顧。

    2,和對方協商一下,一週可以帶孩子幾天。

    3,給孩子推薦離自己家比較近的學校,這樣時刻都能看到孩子。

    4,找藉口,比如就說自己父母想孩子了,想的天天哭之類的藉口。

    5,若以上方法都行不通,那麼就提前到孩子學校門口蹲點,孩子一放學,率先一步接回自己家,事後給對方打個電話,通知他,孩子被你接走了,然後不聽他說話,就掛掉電話。

    我能想到的就這麼多,望採納!

  • 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應當是屬於離婚之後關於孩子的探望權的問題,探望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一般都是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本著有利於孩子成長,並且方便探望的原則來進行。

    探望權的行使一般指的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種權利,在行使探望權的時候,當然首先要爭求撫養孩子一方配偶的意見,在配偶方便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孩子的父或母來探望孩子。

    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有的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因為積怨較深,可能在行使探望權的時候撫養孩子的一方多般阻撓,不允許另一方進行探望,這顯然是違法的。

    因為夫妻雙方離婚是大人之間的事情,本來對孩子就已經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如果孩子再因此失去父母的關愛,顯然對孩子的成長更為不利。

    所以父母之間的恩怨,不應轉嫁到孩子身上,一方是沒有理由拒絕對方進行探望的,只能在時間或者探望的方式上進行協商,一般情況下,至少應保證一個月探望一次,通常的時候應當是一週一次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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