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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不作為,各種潛規則刁難業主,我們應該怎麼投訴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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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幸運無敵

    物業公司作為一個聘用制的服務企業,首先他是受聘於地產公司或者小區業主的。作為小區業主,只要小區成立了業委會,也就意味著物業公司開始受聘於小區業主和小區業委會。物業公司的服務好壞,是否是讓業主滿意,物業公司能否在小區繼續提供服務都是可以由小區業主召開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後的業委會來決定。

    所以在物業公司和業主之前更多的是業主來選擇物業公司,而不是物業公司來選擇小區和業主。所以作為小區業主,如果很多業主對小區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那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來決策和要求物業公司對小區的相關服務,如果物業公司確實存在不作為,那麼就授權給小區業委會去解聘這個存在問題的物業公司,重新聘用其他更好的物業公司來為小區業主進行相關的服務。

    一個高效的業委會團隊如果能有效執行職能,經常召開業主大會,完全可以有效管理和要求物業公司的相關工作。能讓業主來選擇物業公司的服務,所以為了小區業主的利益和業主們能更快更有效的解決小區物業公司存在的問題,還是應該儘快成立一個有能力的小區業委會,並且充分運用好業主大會權利和業委會職能,保障業主權益。

  • 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題目問的是有點欠妥的,因為不作為這個詞,一般只適用在行政機關,而物業服務公司,只是作為一個民事主體,是一個普通的經濟組織,並不屬於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所以,物業不存在不作為的問題,只是存在是否能夠按照物業合同履行自己義務的問題。

    物業公司一般都是受聘於小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小區業主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公司為所有的業主來提供物業服務,那麼業主也要向物業公司繳納相關的服務費用。

    所以從合同的相對性而言,只要小區業主按時繳納了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就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來為小區業主提供相關的服務。如果物業的服務不到位,或者有存在違約的行為,小區業主是可以追究物業公司的違約責任的。

    並且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物業公司的選聘都是經過業主委員會來進行商討之後決定的,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達不到小區業主的滿意和要求,業主委員會可以對物業公司進行解聘,另行選聘具有服務能力的物業公司。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小區業主所佔的主動權應當是相當大的,沒有必要受物業的氣,讓物業公司來牽著自己的鼻子走,所以我們大家都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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