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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成是我敗是我

    用人單位是否有責任,要看具體情況。

    一:如果該員工是在加班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過度勞累引發疾病死亡,應屬於工傷。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按照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如果該員工不屬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情形,是在非工作時間和崗位而因過度勞累或因勞累引發疾病死亡。單位是否有責任,要看單位是否有違背勞動合同法等情形的過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和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 2 # 丫丫4492

    是不是在哪發生實事了?這人命關天的事,我不但不是現場的見證人,連知情人和旁聽者都夠不上,我沒發言權。這個問題,你到任何一個政府直屬的仲裁都能得但完整的答案。

  • 3 # 文思正言

    員工過度疲勞死亡,死因究竟是什麼?是工作太累還是突發疾病?是正常上班時間還是加班時間?原因可能有很多種,具體情況也要具體分析,首先要做的就是進行死因鑑定,徹底查清楚。

    在此基礎上進行責任判定,如果是自己熬夜,睡的時間過完,只是生活習慣引發的猝死,可能企業不用負過多的責任,只會按照規定給予一定補償。

    如果身體本來就有病,平時沒注意,在工作過於勞累後倒在工作崗位上,企業肯定要負一定的責任,必須給死者一定的賠償,具體數額有相關規定。

    如果是企業勞動量過大,員工加班時間過多,長期過於疲勞休息不好,屬於企業關心關愛不夠,而導致疲勞過度引發的死亡,本身職工又沒有其他疾病,那企業可能違反了勞動法,要承擔主要責任。

    不管何種情況,企業職工死亡了,無論從人道主義還是各方面出發,都要給予關心慰問和溫暖,妥善處理好職工身後事,安撫好家人悲痛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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