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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理條件:

    1、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使用權;

    ⑵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土地管理法》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確定海域和內陸水域養殖承包經營權;

    2、對已養海域和內陸水域,符合養殖規劃並持有養殖證的,可簡化稽核程式予以換證。尚未領取養殖證應儘快稽核補發。

    不符合養殖規劃但已持有養殖證的,限期予以調整。無證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3、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報材料:

    一、養殖申請表;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2、養殖技術條件說明;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經營合同。

    三、申報流程:

    1、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2、稽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並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

    3、批准。經稽核,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頒發養殖證。

    4、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人按規定簽定承包合同後,到所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註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5、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造冊,頒證海域和內陸水域要作圖標誌,及時向社會公告。

    四、養殖證簡介:

    養殖證是國家對水產養殖海域和內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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