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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穿吊帶的大王

    強者和弱者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之說,人相對於機動車,當然人屬於弱者。但是人相對於小昆蟲,花花草草,又是強者。同理,火車對於汽車是強者。簡單一些就是兩者相比,相互碰撞,相互競爭,處於優勢地位的就是強者,強弱都是相對的。

  • 2 # 天和Auto

    汽車和人對比區分強弱並不合理,汽車與火車區分強弱可以得出結果,【車本無罪·罪在人】。

    汽車與人怎麼對比?

    汽車是靜態的工業產品、人是有主觀能動性的動物,汽車只有由人來駕駛才能運動,所以一定要對比應該用詞嚴謹一些:駕駛汽車的人是強者、行走的人是弱者,是不是應該這麼理解呢?

    答案顯然是不對的,因為人既可以控制汽車也可以控制行走,駕駛汽車的人不可能永遠用汽車代步,同理行走的人也不一定不駕駛汽車,所以這個問題本就不成立。其次按照交法規定公路會進行規則的劃分,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汽車與行人各行其道何來強弱之分?

    除非互相佔道行駛或行走,汽車佔道行駛多為非機動車道,因為停車位不佈局在這一道路,但是佔據人行道的機率微乎其微;出現佔道屬於違章行為,行人可以拍照取證上傳至機動車違章資訊舉報平臺,汽車在行人面前完全不屬於強者。

    而行人佔用機動車道行走是自己找弱者的角色扮演,畢竟肉身與金屬打造的汽車強度完全不同,而且汽車沒有生命即使損壞最多報廢重買;但是人的生命在碰撞時是有很大可能消逝的,生命無法重來,從這一角度判斷人確實是弱者。

    但是“扮演”畢竟是假象和主觀的意圖,行人佔據機動車道行走也是主觀上的把自己置於危險的環境中,汽車在這一場景中並不會選擇主動碰撞,只是避無可避時才會不得不撞,這種場景人應該屬於弱者嗎?

    新規修訂後對於這類行為導致的碰撞有明確說明,由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碰撞機動車(以汽車為主體)導致的事故,則由行人和非機動車擔責,機動車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規則已經解釋了行人不是弱者,因為行人與汽車駕駛人可以隨時角色互換時,且主觀的佔道行為是違法在先,如果各行其道則沒有參照物也不存在強弱之分,在違法的基礎上自行創造條件去證實汽車與人的強弱,這種行為不是自找麻煩嗎?

    按照這一標準如果人可以定義為弱者,那麼鐵軌、樓房、河道、腰帶都可以稱之為強者,在不珍惜生命的時候臥軌、跳樓、跳河、自縊不都是體現生命脆弱的物品嗎?

    所以不存在車強人弱的說法,只要遵守規則任何事物都應該是平等的;至於汽車與火車可以在質量上區別強弱,因為兩種交通工具都是由人來操控,發生碰撞結果沒有爭議,只是這種假設也沒有任何意義,文明出行不給其他車輛或行人帶來困擾則都是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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