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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會跑步的漏斗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1、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2、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3、申請重新鑑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鑑定結論不予採用。4、傷情重新鑑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鑑定結論書後,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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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鑑定:(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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