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石頭開口

    1.不能超過兩年,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話政府要收取土地閒職費用,兩年以上沒有動工,可以無條件收回。

    2.當然如果是自有土地且沒有進行過定級就沒事,公開拍賣的土地需依法執行。

    3.《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4.《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 2 # 老揚

    有的十多年更長時間雜草雜生,外面用鐵皮圍起來。標語寫著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地方政府官員徵大面積土地荒廢十五多年更長時間?有的流拍?幾百畝上千畝?淒涼?徵一畝耕地幾萬元賣出上千萬元。開發商民營企業老闆以租騙徵大面積鄉村土地一畝三萬元和四萬五千元?反映到中紀委都無效?今後一些鄉村農民老小病殘婦幼肚子溫飽不知怎麼辦?開發商民營企業老闆賺多少億元?

  • 3 # 法客2021

    第一,在《土地管理法》(修正)中,第十九條規定: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登出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第二,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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