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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雲南王珏律師

    首先要明確一下是勞務糾紛還是勞動糾紛?

    勞務糾紛

    勞務關係的建立非常簡單,也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幫工”行為,僱傭方與受僱方發生了糾紛,是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裁判的,也就是說雙方處於平等地位,合同法並沒有對勞務糾紛中的任何一方有立法方面的照顧。

    從題目來看可能題主想問的是勞動糾紛,所以勞務糾紛就不過多贅言了。

    勞動糾紛

    在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了與勞動關係的建立、履行、變更、終止相關的糾紛,採用的是“勞動法律體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這是合同法當中的特別法,所以一般不適用《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和原則。

    在任何一個糾紛案件中,除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以外,更為重要的就是如何舉證,就題主所描述的只有同事的證明是否可以勝訴,實際上並沒有一個確切的答案。因為,如果用工單位承認了勞動關係的存在,則無需勞動者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實踐中往往用工單位不會輕易承認,尤其是在面臨高額賠償的時候就更不會承認了。

    下面就簡單介紹一下勞動糾紛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

    一、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勞動關係

    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在其他的回答中都有提及,歸納起來就是讓仲裁委能夠確信你們雙方是存在關聯,且是勞動關係的關聯性。這方面的證據通常有: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銀行流水、員工卡、工作服等等。

    二、證明對方存在違反勞動法體系的材料

    這裡涉及的內容就比較寬泛了,如:1.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則需要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2.未支付加班費,則需要證明加班的事實以及銀行流水。

    三、同事的證言是否可以作為定案/裁判依據?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證據形式,仲裁庭是可以採納的。但是從勞動糾紛來看,如果雙方確實存在勞動關係,卻僅有同事可以作證的情況是及其罕見的。加上證人的身份、經歷、目的等各方面的不確定因素,假如我是仲裁員,我是不會輕易下判決的。

    實際上,假如只有同事作證,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話,可能您的糾紛連立案都成問題。

    以我的工作實踐經驗來看,實際上可能您不是沒有證據,而是不知道哪些東西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知道如何儲存證據。我經手的案件中,所有案件都有挖掘證據的過程和需要,及時是維權意識非常強的當事人,他對於某些環節的證據都會有所缺失,所以您如果要解決糾紛的話,建議您到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諮詢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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