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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HYS123

    第一,中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由上可以看出,中國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的法定刑規定最高是死刑,只要情節嚴重符合上述情形的是可以判決死刑的。

    第二,人們最大的誤區就在於認為死刑是極刑,對拐賣兒童的罪行實行最重的懲罰,就會形成雷區,使犯罪分子不敢踏進雷區半步,以此保證社會人心的安全感。實則不然,重刑不代表就是雷區,嚴刑峻法並不代表是好的選擇,並不是法律越嚴苛,犯罪率就越低!否則殺人償命自古有之,故意殺人會處以死刑,但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故意殺人的罪行發生呢?

    第三,刑罰的制訂講究梯度性,如果因為一種罪行不可饒恕就一律施以極刑來威懾,那麼導致的結果將是不堪設想的。最經典的就是綁架罪,綁架罪固然可恨,但是如果施以死刑,那麼犯罪分子乾脆拿到錢撕票,因為綁架和故意殺人都要判死刑,那麼撕票還會降低自己被抓的機率。同理,人們不容忽視的是,孩子們的生命掌握在拐賣人的手裡,如果對這些拐賣行為者不分輕重一律實行死刑,那麼一旦他們面臨被抓的風險,更容易選擇殺人滅口來幫助自己銷燬證據,反正拐賣和殺人的刑罰上升至一致了,那在這種情形為什麼不選擇更保險的方法呢?大家就會發現這種正義感很可能就會把一些兒童的生命推向了懸崖。

    第三,犯罪分子進行販賣兒童幾乎都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所以心中對於犯罪成本也有一定的估算,他們大多時候是不會冒著很重的刑罰風險來實施犯罪,所以判處較重的刑罰的確有助於犯罪分子收斂行為。

    第四,相比於呼籲死刑來宣洩自己的社會責任感和心中湧動的良知,更正確的是去思考販賣兒童現象的本質原因。比如為什麼有那麼多人買來兒童收養,中國養兒防老的傳統思想,多數偏遠極度貧困地區的繁衍危機怎麼解決,怎樣讓兒童的自我保護和被保護體系真正建立起來,DNA錄入等技術層面的保護網怎樣切實有效的推展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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