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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一生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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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魏紫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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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被徵用,前提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用主體:政府部門,補償:誰使用誰補償原則。
相關依據:
《憲法》第十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進一步加以明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徵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根本改變,不存在土地返還的問題。而土地徵用並不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問題,集體土地所有權並不因國家徵用行為而消滅,只是土地使用權有條件的發生改變,但這種改變只是暫時的,被徵用的土地使用完畢,還應當及時返還。因此,同土地徵收相比,土地徵用的補償費用是較低的。
目前農村土地確權已進入尾聲,多數農民都已完成確權、拿到了確權證書。而少數未完成的確權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部分是因為土地被“以租代徵”了。這些農民意識到了土地確權的重要性,想給土地確權,卻發現被套路了,土地已經要不回來了。對於“以租代徵”,農民朋友一定要警惕了。
“以租代徵”的含義。
透過租用農村集體土地為由,將租來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逃過正常徵用集體土地的審批程式、稅收繳納、及其他需要履行的義務。通俗意義上說,就是以“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長期佔用農民的土地。
“以租代徵”的形式。
個別村幹部為了帶動村子的經濟發展,在招商引資的意願下,與企業合作採取“以租代徵”的方式,借用農民的土地進行開辦工廠等。而這些企業為了降低用地成本,不走正常的審批程式,直接和農民簽訂長期的租賃合同。
“以租代徵”的非法性。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形式佔有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均屬於非法行為。所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的行為,也因違反相關規定而無效。
“以租代徵”後給農民帶來的影響。
1,“以租代徵”出去的土地地,村集體不予確權。
2,“以租代徵”出去的土地,無法再享受“土地有償退出”的福利。
3,“以租代徵”出去的土地,已被嚴重損害很難恢復耕力。
一般情況下,“以租代徵”的合同一簽至少20年。所以農民朋友們,一定要了解清楚,做出理性的判斷,不要上當受騙,避免土地被逃走。另外也要提高維權意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