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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說《物業管理條例》裡明確規定,商業與住宅不同,商業的物業費裡不包含商場內電梯的執行費用以及公共區域的照明費。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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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日月漂

    商業物業費比住宅物業費高,各地不同,同一城市物業公司等級不同,收費標準也不一樣,我們是二級物業公司,物價局核定是2.4元/平方,電梯單獨收費,公共區域照明按供電核定0.83元/度,(詳見省供電公司標準)均攤到每戶,且收費公示。

  • 2 # 專案駐場小楊

    正常情況下,單元樓公共照明電費共用部位的用電費用已經包含在物業費中,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物業費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而樓道的公共照明裝置單元全體業主共有的設施裝置,與日常費用則屬於物業管理費用內。

    因此基於物業管理費的法律性質,業主已經交納物業管理費,事實上便對公共照明已有承擔,在簽訂的物業合同內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另行收取公共照明費沒有合法依據。

  • 3 # 美侯王666

    對於樓主的問題,不管是商業物業費或是住宅物業費,要看物業服務協議是什麼時間簽訂的,還要看在那些省份簽訂的,具體分析分項回答如下:

    一是為什麼要看什麼時間簽訂的呢,主要是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已經修訂兩次,在最早的初期,高層電梯房很少,大部分都是多層建築,這個問題不突出。因為物業費是小區公共共用部位的維修維護費,並不包括裝置設施的使用費,而且使用費量很小,業主意見不大。所以當時的小區物業服務協議中,物業費和使用費是分開的,就有了使用費的收取了。那時沒有物業費一費制之說,當時合理合法。二是隨著小區建設檔次越來越高,物業裝置的配備使用檔次自然越來越高,如路燈的配製,上世紀末只滿足看見路即可,而現在要求亮度大,而且還要有景觀,還要實施亮化工程。還有電梯越來越多,還有安全監控中心,消防安全控制中心等,那一項都需要用電,而且量很大。對於物業公司來說,自然加大公攤費用也無可厚非,但有些不良物業趁機撈金髮財,增大了業主負擔,自然業主恕聲載道。後來,一些省市,特別是深圳率先修改條例,物業費實行一費制。既解決了使用費問題,又堵絕了物業公司亂收費問題。三是對於有些省市修訂了《物業管理條例》和沒有修訂的,甚至小區物業服務協議一直沒有更改的咋辦。我提出以下建議:A、小區所在省市,已修訂了物業管理條例實行物業費一費制的,新接盤小區物業服務協議應嚴格按新辦法實行。B、對於老的物業服務協議,應督促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重新修訂小區物業服務協議。C、對於沒有業委會的老舊小區,矛盾不是很突出的,維持原狀。對於樓房小區矛盾比較突出的,督促業主或請社群幫助召開業主大會,修改小區物業服務協議,實行物業費一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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