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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inusn45940

    一、權利性質不同相鄰關係不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也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型別,其性質為擁有不動產所有權而延伸出的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是所有權的組成部分,不需要單獨地進行公示,一旦擁有所有權,自然地擁有相鄰關係。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型別,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有其獨立的發生原因和權能,要進行獨立的公示。

    二、取得方式不同相鄰關係作為所有權的擴張,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當然地就被設定了相鄰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地役權則是根據需役地人與供役地人自願達成的約定而產生的,是地役權人透過利用他人的不動產而使自己的不動產獲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三、限制程度不同相鄰關係是對不動產利用關係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相鄰權人只能在依社會一般觀念所能容忍的最低合理限度內利用相鄰不動產,超出這個合理限度,相鄰不動產物權人有權拒絕或請求排除妨害,可見這種限制是雙向的。例如,村子裡甲乙兩家相鄰,只有一條路可走出村外時,甲乙必須給彼此提供便利。地役權是當不動產物權人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鄰不動產時,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合同,向其支付一定的對價,設立地役權時方可使用,可見地役權的限制是單向的。例如,村子裡甲乙兩家相鄰,有數條路可以走出村子,乙若不想繞路要經過甲家土地時,需要獲得甲的同意,支付對價才可。

    四、有償無償、存續期間不同相鄰關係中,除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給鄰人造成損失,否則相鄰權人行使權利是無償的;相鄰權人的權利義務存續期間是法定的,隨著所有權的存續而存續,如果相鄰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所有權,也不再受到該不動產上相鄰關係的制約。地役權的有償或無償則屬於意思自治範疇,雙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約定。同時,地役權的存續期間,也可任由當事人約定,並且可以設定永久地役權。

    五、是否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同法律設立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相鄰的兩個或者多個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衝突,維護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相鄰權具有天然的對抗屬性,不因不動產的流轉而消滅。地役權則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見只有辦理了地役權登記,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六、救濟方式不同相鄰關係受到侵害後,一般需要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後,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侵害的請求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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