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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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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習文舞律
依照法定程式將執業證登出。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之規定,登出律師執業證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師登出執業證書申請表;
2.律師執業證原件;
3.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在該所業務辦結或交接完畢、財務、檔案等交接手續證明;
4.申請人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期滿或者解除聘用關係證明;
5.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律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沒有未結的行政處罰和投訴案件的證明。
律師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人或者所在律師事務所應當申請登出其律師執業證書: 1、本人死亡或者不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執業申請登出的; 3、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登出,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4、因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正在服刑或者執行緩刑的; 5、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具體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律師登出執業證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師登出執業證書申請表》; 2、律師執業證書原件; 3、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在該所業務辦結(或交接完畢)、財務、檔案等交接手續證明; 4、申請人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聘用合同期滿或者解除聘用關係證明; 5、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沒有未結的行政處罰和投訴案件的證明。 律師因調往外省申請登出執業證書的,應當在《律師登出執業證書申請表》登出原因欄明確寫明“調往外省”,並寫清楚擬調往省份名稱。 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申請登出執業證書業務的,應當先辦理退夥手續。 (二)律師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被所在律師事務所除名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登出,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提交書面材料,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出具該律師執業期間表現的證明連同所有材料報廣東省司法廳,由廣東省司法廳登出該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死亡的,所在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提交《律師登出執業證書申請表》和死亡證明(火化證明)。 律師出現不適合繼續擔任律師的情形本人又不願意申請登出律師執業證書的,所在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地級以上市司法局提交書面材料,地級以上市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出具該律師執業期間表現的證明連同所有材料報廣東省司法廳,申請登出該律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