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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376978169586

    匯票保證的,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對匯票保證可以按以下標準進行分類。(1)全部保證與部分保證。對票據金額的全部進行的保證為全部保證;僅對票據金額的一部分所進行的保證為部分保證。中國票據法不承認部分保證。(2)單獨保證與共同保證。單獨保證,指一人所為的保證;共同保證,指二人以上共同進行的保證。(3)正式保證與略式保證。前者是指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文句並由保證人簽章的保證;後者是指不記載保證文句,僅有保證人簽章的保證。在中國記載“保證”文句是絕對記載事項,因此中國票據法不承認略式保證的效力。(4)單純保證與不單純保證。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條件的保證;後者指附加一定條件的保證。中國《票據法》第48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因此在中國只有單純保證,即使保證人附有條件,也視為未記載,按照單純保證發生效力。

    1.表明“保證”的字樣

    這是票據保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保證文句一般並不事先印製在票據用紙上,需要保證人為保證行為時,特別加以記載。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文句而是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構成票據保證。

    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該項記載能夠使票據權利人及時並準確瞭解保證人的情況,以便順利行使票據權利。從中國票據法的規定來看,該項記載應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該記載時,一般並不影響票據保證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證人的簽章,推定其名稱和住所。

    3.被保證人名稱

    該項記載亦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根據中國票據法第47條第1款的規定,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4.保證日期

    根據中國票據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該項記載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5.保證人簽章

    它是表明保證人完成保證行為,作為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保證債務的重要事項,它使票據保證行為最終成立,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這五項內容中,(1)、(5)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其中之一,保證無效。(3)、(4)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及本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此外,依中國票據法第48條的規定,保證人為保證行為時,不得附加條件,如附有條件,不影響對票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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