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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隻小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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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閒落兩三
1、必須提供涉事個人或集體超長工作時間,或超高工作任務的有效證明;
2、需要具有權威或指定單位證明長時間工作對你健康造成危害的書面材料,其中明確危害原因、危害程度以及對恢復健康所需要治療費用評估,這是你索賠的重要依據。
過勞死在中國法律規定上還沒有明確定義,但在《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時間有具體的保障條款,《工傷保險條例》中對部分“過勞死”情況有工傷認定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勞動和休息時間的具體規定有: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如果超長時間安排工作,勞動者可蒐集證據,如出勤或加班時間的記錄,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這裡只規定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出現的死亡情況,而事實上,我們通常情況下認為的過勞死是因為長期的高強度、高壓力工作對勞動者身體和精神上造成了沉重負擔,因此死亡不一定是在上述環境中發生,這種情況下往往只能以“人道主義”等道義上的名義,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的標準和結果也沒有具體規定,存在一定的不足。
筆者建議,對於因工作原因,造成員工過勞死的家屬,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困難,可以準備用人單位安排的任務過重,工作量過大,且長時間加班,超出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等事由材料,以《權利責任法》為依據,提供過勞死的證據,走訴訟程式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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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5條規定了“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十種情形,逐條對照便可發現,“過勞病”並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至於“過勞死”,必須是死在工作崗位上或者經搶救48小時之內死亡的,才能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一個人累倒在工作崗位上,只要沒死就不能算工傷。
不得不說,這樣的規定有悖情理。明明是因為工作過度勞累而患病或死亡,卻不能認定為工傷,無法獲得賠償;明明是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工傷法規,有時候卻讓勞動者遭到二次傷害,冷酷得讓勞動者欲哭無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