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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在招聘時,經常會安排面試者試工,如果在試工的過程中受傷,這能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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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51米多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對於“工傷認定”描述: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問題描述中的“試工”符合第(二)點中,“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從這一點來看,貌似可以認定為工傷;

    但是,該條例第十八條又規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顯然,案例中是在招聘面試過程受到的傷害,尚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因此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綜上,這種情況下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但申請合理的賠償還是可以。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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