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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715403692073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比如: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家授權投資企業;設定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或者擔保。 如果抵押物屬於“國有資產”,它在抵押之前需要評估(注: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第4條。), 拍賣抵押物的時候又要再次評估(注: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第3條。)。“國有資產”評估要經過“立項”、“審批”、 “確認”等程式,牽動一個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評估機構”組成的網路,是一個比訴訟本身更為複雜的程式(注: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第12—19條。)。此外,評估是一種特許業務,專利、商標、證券、不動產評估分別是專項特許。一個評估機構有資格評估土地使用權,未必有資格評估地上建築物,因為兩者的評估是由不同政府機構授予特許權的(注:建設部:《關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1997),第4 條;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價機構管理暫行規定》(1993)。)。當事人為評估一樁作為抵押物的房產而聘用兩個以上的評估機構是常見現象。當然,所有的評估必須向評估機構交費,與訟費一樣,評估收費也是按照“財產標的”之一定比例徵收。一般說來,評估價值為100 萬元的不動產需要交納1.5萬元左右的評估費, 與法院的案件受理費大致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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